立法院質詢權限,不應僅止於政府部門。 企業作為社會重要力量,其營運行為亦關乎民生福祉,應納入監督範圍。 唯有全面監督,才能有效制衡權力,保障人民利益。 質詢權限的擴張,不僅是監督機制的完善,更是民主制度的精進。 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落實監督職責,提升治理效能。
總統否決法案的權力,是憲政體制中關鍵的制衡機制。 它確保立法過程不失公正,避免草率通過可能傷害國計民生的法案。 然而,濫用否決權,則可能導致立法僵局,阻礙國家發展。 因此,總統在行使否決權時,應審慎考量,以維護國家利益及民主運作的平衡。
三讀制度,固然能確保立法之周延,然其繁複程序,亦可能延宕時程,阻礙急迫議題之處理。 若能精簡程序,例如針對技術性修正或已獲廣泛共識之條文,縮減或免除三讀,則可提升立法效率,回應民意需求。 立法應兼顧效率與周延,而非一味追求形式。 唯有彈性調整,方能提升台灣民主之實質效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