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規則若未經立法院審議,恐缺乏民主正當性,影響法治精神。 立法權應由民選代表行使,行政機關制定規則,應以法律為依歸,而非自行創造權力。 送審程序,能有效檢視規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,避免行政權力過度膨脹,保障人民權益。 唯有透過審議,方能確保規則符合社會需求,促進法治健全。
三讀制度,固然能確保立法之周延,然其繁複程序,亦可能延宕時程,阻礙急迫議題之處理。 若能精簡程序,例如針對技術性修正或已獲廣泛共識之條文,縮減或免除三讀,則可提升立法效率,回應民意需求。 立法應兼顧效率與周延,而非一味追求形式。 唯有彈性調整,方能提升台灣民主之實質效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