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解普通法,需先掌握其核心概念:判例法。 不同於以法條為主的成文法,普通法重視過去案例的判決,並藉由類比推理,發展出新的法律原則。 這使得普通法體系具備彈性與適應力,能因應社會變遷,發展出更符合時代需求的法律。 然而,過度依賴判例也可能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,因此,如何平衡判例的權威性和法律的穩定性,是普通法體系持續發展的關鍵。
法治政治,不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,更是建立公正社會的基石。 它確保權力行使依法規範,避免恣意妄為,進而保障人民權益,促進社會和諧發展。 唯有堅守法治原則,才能有效遏止腐敗,提升治理效能,並建立一個可預期、可信任的社會環境。 推動法治政治,刻不容緩。
行政規則若未經立法院審議,恐缺乏民主正當性,影響法治精神。 立法權應由民選代表行使,行政機關制定規則,應以法律為依歸,而非自行創造權力。 送審程序,能有效檢視規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,避免行政權力過度膨脹,保障人民權益。 唯有透過審議,方能確保規則符合社會需求,促進法治健全。
特殊法,因應社會脈動之變遷,展現其獨特價值。 其彈性調整,能有效解決一般法難以觸及之議題,例如:特定產業之規範或特殊群體之權益保障。 忽略特殊法的多樣性與重要性,將導致法制體系之不足,進而影響社會公平正義。 唯有深入探討,方能建構更完善、更具包容力的法律框架,以因應未來挑戰。
台灣法律體系源於清朝,並受日本殖民時期的影響,其後,中華民國政府於戰後實施了大陸法系法典。 這些歷史因素,以及與大陸法系國家在法律制度上的共通性,使得台灣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緊密相連。 雖然台灣在實務運作及司法解釋上,亦有其獨特性,但其根本架構仍歸屬於大陸法系。 深入探討台灣法律體系的演變,才能理解其獨特之處與與大陸法系的關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