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規則若未經立法院審議,恐缺乏民主正當性,影響法治精神。 立法權應由民選代表行使,行政機關制定規則,應以法律為依歸,而非自行創造權力。 送審程序,能有效檢視規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,避免行政權力過度膨脹,保障人民權益。 唯有透過審議,方能確保規則符合社會需求,促進法治健全。
立法委員之法律地位,攸關國家治理與人民福祉。若視為刑法公務員,則其行為受更嚴格規範,可有效遏止濫權及違法情事。然,過度擴張公務員範圍,恐影響立法委員之獨立性與職權行使。 應審慎衡量,探討其權責界線,以維護民主體制之健全運作。
總統公布法律,乃民主憲政之核心要義。 倘若總統恣意不公布,等同踐踏法治精神,損害人民權益。 此舉恐引發社會動盪,並削弱國家治理能力。 憲法賦予總統公布法律之職責,非可輕忽。 唯有堅守法治,方能維護社會秩序,保障人民福祉。
總統否決法案的權力,是憲政體制中關鍵的制衡機制。 它確保立法過程不失公正,避免草率通過可能傷害國計民生的法案。 然而,濫用否決權,則可能導致立法僵局,阻礙國家發展。 因此,總統在行使否決權時,應審慎考量,以維護國家利益及民主運作的平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