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規則若未經立法院審議,恐缺乏民主正當性,影響法治精神。 立法權應由民選代表行使,行政機關制定規則,應以法律為依歸,而非自行創造權力。 送審程序,能有效檢視規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,避免行政權力過度膨脹,保障人民權益。 唯有透過審議,方能確保規則符合社會需求,促進法治健全。
立法院質詢權限,不應僅止於政府部門。 企業作為社會重要力量,其營運行為亦關乎民生福祉,應納入監督範圍。 唯有全面監督,才能有效制衡權力,保障人民利益。 質詢權限的擴張,不僅是監督機制的完善,更是民主制度的精進。 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落實監督職責,提升治理效能。